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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金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荣华、赵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荣华,赵云,王秀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金初字第0052号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87579895-9。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客户经理。被告李荣华,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赵云,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王秀红,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荣华、赵云、王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林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