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金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荣华、赵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荣华,赵云,王秀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金初字第0052号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87579895-9。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客户经理。被告李荣华,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赵云,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王秀红,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荣华、赵云、王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林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