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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686号原告张某某,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91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郭江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