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686号原告张某某,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91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郭江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