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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7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金诉张兴武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张兴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7835号原告李金,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胡仁,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武,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与被告张兴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兴武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6元,退还原告李金。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