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与王文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王文智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被告王文智,男,汉族,7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诉被告王文智医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乌东高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