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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赵延华、秦恩慧与秦恩慧、郝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华,秦恩慧,郝景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504号原告赵延华,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翠云(系原告赵延华妻子),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秦恩慧,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景丽(系被告秦恩慧妻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延华诉被告秦恩慧、郝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延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赵延华负担审判员  徐卓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维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