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赵延华、秦恩慧与秦恩慧、郝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华,秦恩慧,郝景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504号原告赵延华,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翠云(系原告赵延华妻子),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秦恩慧,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景丽(系被告秦恩慧妻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延华诉被告秦恩慧、郝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延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赵延华负担审判员 徐卓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维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