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1586号罪犯郭某某,绰号“老二”,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蕉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刑期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宁刑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郭某某于2011年01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03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累计达标分26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