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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海、田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海,田波,张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38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园加工区西三道***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海。被执行人田波。被执行人张伯武。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海、田波、张伯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3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3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志强审 判 员  孙玉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