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海、田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海,田波,张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38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园加工区西三道***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海。被执行人田波。被执行人张伯武。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海、田波、张伯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3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3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志强审 判 员 孙玉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