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丛培福与被执行人齐长江、李彦明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培福,齐长江,李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丛培福,男,汉族。被执行人齐长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彦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丛培福与被执行人齐长江、李彦明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清民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丛培福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合计357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处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