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矿山冶金设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矿山冶金设备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5211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江桥镇。法定代表人:张锡淼,系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齐寿阳,男,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熊淑萍,女,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矿山冶金设备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王日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矿山冶金设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8元,减半收取4929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邹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