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金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1119号申请人:金某某,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2015年12月2日,申请人金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第316630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4第316630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4第316630号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蔡慧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