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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丹与孙宏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孙宏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王丹。法定代理人王耀青。被执行人孙宏菲(孙晓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丹与被执行人孙宏菲(孙晓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丹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丹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树 立代理审判员 李 志 国代理审判员 ��刘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闫 培 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