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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301号原告:代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立审 判 员  冯 伟人民陪审员  徐连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伟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