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301号原告:代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立审 判 员 冯 伟人民陪审员 徐连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伟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