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第0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第02066号原告马某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蒋某某,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蒋某某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蒋某某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蒋某某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蒋某某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蒋某某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马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从春代理审判员 沈明阳人民陪审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