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邢卫、张子豪与刘会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卫,张子豪,刘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224号申请人邢卫。申请人张子豪。被执行人刘会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邢卫、张子豪与被执行人刘会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李 郁审判员 杨亚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