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长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盛梦婷与董怀善、蒋华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梦婷,董怀善,蒋华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盛梦婷。被告董怀善。被告蒋华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B座14-1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梦婷诉被告董怀善、蒋华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盛梦婷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董怀善、蒋华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盛梦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董怀善、蒋华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梦婷撤回对董怀善、蒋华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盛梦婷已预交),由盛梦婷负担。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吴悠悠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