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宏喜与王秀云、张建红、张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喜,王秀云,张建红,张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173号原告周宏喜。委托代理人宋军胜、白曼莉,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云。被告张建红。被告张长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喜诉被告王秀云、张建红、张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4元,减交834元,收取500元,由原告周宏喜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文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