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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宏喜与王秀云、张建红、张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喜,王秀云,张建红,张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173号原告周宏喜。委托代理人宋军胜、白曼莉,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云。被告张建红。被告张长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喜诉被告王秀云、张建红、张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4元,减交834元,收取500元,由原告周宏喜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文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