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6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楼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6670-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丰晨服饰有限公司、楼营、王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4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66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