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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7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与薛海荣、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薛海荣,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748-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引军,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娟,女,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薛海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康田,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薛海荣、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海荣、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24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元,执行费110元。但被执行人薛海荣、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渭南韩城市支行存款146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