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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梦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梦荣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556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梦荣,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家住新疆昌吉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5〕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梦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梦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初,被告人王梦荣经传销人员李军(另案处理)介绍,前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其加入了名为“纯资本运作”(又名“商会商务运作”)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3300元(人民币,下同)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即加入者至少申购1份份额,第一份份额为3800元,第二份起均为3300元,每个身份证最多可以申购21份(3800×1+3300×20=69800元)。2012年至2013年,该传销组织又推出所谓“高起点”,即每个身份证最多可以申购42份(3800×1+3300×41=139100元)。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级。即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组织人员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办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被告人王梦荣加入该组织后以王秀荣(已判决)等人为直接下线发展伞下成员,并协助该传销组织大经理填写申购单、协助管理学习能力培训及安全自律工作。截至2015年6月9日,被告人王梦荣伞下的传销人员中王秀荣、李松柏(已判决)、刘雅菲、张玮麟、张文侠、陈明全等人已达到老总级别。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账户开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判决书复印件,同案犯吴其迅、武月琴、王爱军、李松柏、王秀荣的供述,证人盛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梦荣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梦荣以参与“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梦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王梦荣经传销人员李军(另案处理)介绍,前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其加入了名为“纯资本运作”(又名“商会商务运作”)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3300元(人民币,下同)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即加入者至少申购1份份额,第一份份额为3800元,第二份起均为3300元,每个身份证最多可以申购21份(3800×1+3300×20=69800元)。2012年至2013年,该传销组织又推出所谓“高起点”,即每个身份证最多可以申购42份(3800×1+3300×41=139100元)。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级。即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组织人员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办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被告人王梦荣加入该组织后以王秀荣(已判决)等人为直接下线发展伞下成员,并协助该传销组织大经理填写申购单、协助管理学习能力培训及安全自律工作。截至2015年6月9日,被告人王梦荣伞下的传销人员中王秀荣、李松柏(已判决)、刘雅菲、张玮麟、张文侠、陈明全等人已达到老总级别。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账户开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判决书复印件,同案犯吴其迅、武月琴、王爱军、李松柏、王秀荣的供述,证人盛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梦荣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梦荣以参与“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梦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被告人王梦荣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梦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曾江恒人民陪审员  吴菊妹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余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