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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碧香与通化市东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化市东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碧香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东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张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碧香,身份证住址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通化市东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通化市东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陈碧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买卖双方在第三方交易平台注册时认可同意的《淘宝服务协议》第十条已明确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方也就是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陈碧香的民事起诉状,其主张本案案由为网络购物合同,故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淘宝服务协议》的缔约方是陈碧香与淘宝平台经营者,通化市东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非该合同缔约方,因此,本案纠纷不适用《淘宝服务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并通过快递方式交付案涉标的,且收货地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街道龙津东路728号,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跃审判员 余锦霞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 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