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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4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陈超君与李艺、张春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君,李艺,张春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843-1号原告:陈超君,)。被告:李艺。被告:张春花,(系原告提供的信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君诉被告李艺、被告张春花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超君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超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 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仕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