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4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陈超君与李艺、张春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君,李艺,张春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843-1号原告:陈超君,)。被告:李艺。被告:张春花,(系原告提供的信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君诉被告李艺、被告张春花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超君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超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 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仕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