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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葛孚斌与柏方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孚斌,柏方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葛孚斌,职工。被执行人:柏方兴,个体。本院在执行葛孚斌与柏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