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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谢世宏与李社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宏,李社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谢世宏,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国平,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李社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农民。原告谢世宏与被告李社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世宏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世宏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世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世宏负担。审 判 长  闫 鹏人民陪审员  赵夏民人民陪审员  吕艳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党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