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谢世宏与李社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宏,李社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谢世宏,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国平,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李社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农民。原告谢世宏与被告李社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世宏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世宏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世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世宏负担。审 判 长 闫 鹏人民陪审员 赵夏民人民陪审员 吕艳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党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