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知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海宁美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海宁美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明勇,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仲国,系该厂销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美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游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永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鸣章、周梦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鸣章、周梦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2015)浙杭知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于2015年12月2日以“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上诉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侯 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潘晓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