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卢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656号原告卢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尚飞,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文青,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12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玉龙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志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