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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毛知清与被告陈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知清,陈威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鼎民初字第3376号原告毛知清,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威威,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毛知清与被告陈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高腾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知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威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知清诉称,2015年2月7日,被告陈威威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4月10日前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为此,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陈威威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威威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毛知清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陈威威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原件一份,以此证明2015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20000元的借条一张及双方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4、手机短信及腾讯聊天软件内容的截屏复印件八份,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陈威威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符合主体资格事实,应予采信;证据3借条系原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记载的内容能相互印证,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及还款时间,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采信。证据4因原告未能提供该组证据原件予法庭核对也未能说明该组证据同本案被告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被告陈威威于2015年2月7日以现金形式向原告毛知清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4月10日还款,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威威向原告毛知清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原告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威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威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毛知清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威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腾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莉附法律条文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