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郑超与金烨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超,金烨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82号原告:郑超,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烨烨,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超诉被告金烨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超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由原告郑超负担。审 判 长 颜 林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人民陪审员 李乃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