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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郑超与金烨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超,金烨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82号原告:郑超,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烨烨,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超诉被告金烨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超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由原告郑超负担。审 判 长  颜 林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人民陪审员  李乃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