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州中立民终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宋道亮与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宋道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立民终字第00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道亮,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隧公司)、与被上诉人宋道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道隧公司上诉称:道隧公司与宋道亮之间确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纠纷,但双方已经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现双方系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道隧公司与宋道亮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进行了工程款结算,后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发生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诉争的施工合同项目位于湖北随县境内,故湖北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道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大富审 判 员 储颖烨代理审判员 兰 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