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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石门县利安达矽砂矿与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门县利安达矽砂矿,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石门县利安达矽砂矿,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负责人杨世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法定代表人丰小琴。本院受理原告石门县利安达矽砂矿与被告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门县利安达矽砂矿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门县利安达矽砂矿撤回对被告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81元,减半收取2440.50元,由原告石门县利安达矽砂矿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灏人民陪审员  丁皓月人民陪审员  李兰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果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