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执字第0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肖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1900号申请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周某。肖某与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泰靖生民初字第0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约定如下:婚生女周筱筠由由原告肖某直接抚养,自2013年1月起至周筱筠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周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800元,于当月5日前付清。届期,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泰靖生民初字第05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唐胜荣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阮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