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15号原告陈某,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林婧,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加拿大公民,住加拿大。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郑家峰审 判 员 陈旭辉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