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东杰诉王家盛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杰,王家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杰,住涿州市。被执行人:王家盛,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军与涿州市高研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其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小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