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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顾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640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冯国彪,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顾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晓玲代理审判员  管 中人民陪审员  罗晓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