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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承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承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8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世源大厦10-4。法定代表人胡世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汶哲,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承禄。上诉人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光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承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06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认为:福光公司请求判决不向朱承禄支付经济补偿金5800元,其诉请标的低于本地即重庆市巴南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之和1.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规定,巴南仲裁委作出的469号裁决书应属终局裁决。因该裁决书未载明裁决类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一审法院决定予以免收。宣判后,福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发回重审。主要理由:1、被上诉人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上诉人无法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上诉人并不知晓被上诉人是否系小区之前的物业公司的员工,上诉人从2014年与小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之后才招聘的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的月数不应当连续计算。朱承禄二审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无误,请求维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445号裁决确定的福光公司向朱承禄支付经济补偿金5800元,属终局裁决。虽该裁决未载明裁决类型,但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基层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一审法院驳回福光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渝代理审判员  黎明代理审判员  于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