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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终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振岩、张玉艳与杨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振岩,张玉艳,杨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176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振岩,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玉艳,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淑芬,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刘振岩、张玉艳与被上诉人杨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5)霍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方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振岩、张玉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58元,减半收取即2029元,由上诉人刘振岩、张玉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雁北审 判 员  石 莹代理审判员  刘琳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