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终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振岩、张玉艳与杨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振岩,张玉艳,杨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176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振岩,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玉艳,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淑芬,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刘振岩、张玉艳与被上诉人杨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5)霍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方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振岩、张玉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58元,减半收取即2029元,由上诉人刘振岩、张玉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雁北审 判 员 石 莹代理审判员 刘琳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