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6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定林诉郑静、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林,郑静,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6832号原告刘定林,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陈一鸣,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静,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被告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杨宁。本院受理原告刘定林诉被告郑静、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定林于2015年12月2日以其已收到本案所涉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定林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4元、减半收取5087元,由原告刘定林负担。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梁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