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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卫民与尹维兴、黄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卫民,尹维兴,黄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519号原告肖卫民,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文宏亮,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维兴,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黄丽,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卫民诉被告尹维兴、黄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卫民于2015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维兴、黄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卫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尹维兴、黄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卫民撤回对被告尹维兴、黄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肖卫民负担。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张武杰人民陪审员  李东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小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