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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6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李春花与孙斌、黄彦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花,孙斌,黄彦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6456号原告李春花,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斯明,河南迅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斌,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彦玲,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春花诉被告孙斌、黄彦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12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在原告担保范围内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淑琴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66号院32号楼1单元1层××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62.35平方米);二、冻结被告孙斌、黄彦玲名下银行存款112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书生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贾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