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河北茂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鸿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宝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茂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鸿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宝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94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茂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81号。法定代表人唐自纯,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鸿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苗广胜,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宝森。关于河北茂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鸿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宝森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民商初字第01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宝森名下有车牌号为冀A×××××解放牌汽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宝森名下车牌号为冀A×××××解放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柴兴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