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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夏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1440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个体户。因本案于2015年7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1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为获取农村户口的经济利益,计划把其妻伊某的户口迁入到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许里村即被告人夏某母亲的户口名下。其听说办理户口迁入需要提供一份本人在市区的无房证明,但其明知其和妻子在市区拥有房产并不符合条件,遂起意伪造一张无房证明。2015年3月,夏某在金华市新华街附近的电线杆上找到一个办理假证的号码,即通过电话与对方联系,后花了150元人民币从制作假证人员处购买了一份伪造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2015年4月1日,夏某携带该份伪造的申请人为夏某、伊某,查询编号为201500001582,盖有“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产籍档案专用章(2)”印章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到蒋堂派出所为其妻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蒋堂派出所民警当场核查出该份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有伪造的嫌疑,遂当场予以扣押。2015年6月30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份编号201500001582的夏某、伊某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上的“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产籍档案专用章(2)”系伪造。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系国家机关。2015年7月1日,夏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附件、鉴定意见通知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另案处理登记表,文件检验鉴定书,现场笔录,证人伊某的证言,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向他人购买印有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跃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