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冯志颖与刘桂云、刘书恒、孙瑞荣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颖,刘桂云、刘书恒、孙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66号申请执行人冯志颖,女,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刘桂云、刘书恒、孙瑞荣。法定代表人刘桂云。申请执行人冯志颖与被执行人刘桂云、刘书恒、孙瑞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哈松劳仲字(2011)第23-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志颖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哈松劳仲字(2011)第23-1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于婉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