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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6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建蒙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建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6293号罪犯吕建蒙,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建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吕建蒙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2月19日以(2007)浙刑一终字第2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于2014年4月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建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建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建蒙系病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建蒙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至2028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