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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魏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776号原告:魏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在开庭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肖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