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魏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776号原告:魏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在开庭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肖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