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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凤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42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二七路操场街**号航天星都(航天双城)*栋*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中岛正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维维,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金淋,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余凤文。申请人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余凤文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00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雯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