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学飞与张健夫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飞,张健夫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5586号原告:张学飞,农民。被告:张健夫,农民。原告张学飞与被告张健夫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健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飞诉称:被告原来在迁安市万嘉家居市场经营各类家居用品,店铺名称为澳威门业。2015年7月5日、7月6日,我在被告经营的澳威门业处订购木门等货物,价款共14000元,给付被告预付款11500元,并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期为45天至50天。后被告未能按时送货且被告门店内无人经营,被告不知去向。2015年8月10日,在迁安市市场派出所的调解下,被告同意退货,退钱时间为2个月,金额为11500元。被告当日为我出具欠条一张。但至今,被告仍未能退还我货款。要求被告退还我货款1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健夫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健夫曾在迁安市万嘉国际家居建材城租赁商铺,经营“澳威门业(澳威家居)”。2015年7月5日,被告张健夫以澳威家居名义与原告张学飞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为原告张学飞的楼房定作安装木门等货物,合同价款为10500元。原告张学飞于当日给付被告张健夫预付货款8000元。2015年7月6日,被告张健夫以澳威家居名义与原告张学飞又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为原告张学飞的楼房定作安装厨房的铝合金门,合同价款为3500元。原告张学飞于当日给付被告张健夫预付货款3500元。被告张健夫承诺45天左右到货安装,后被告张健夫未能按约及时到货安装。2015年8月10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张健夫为原告张学飞出具了书面承诺,承诺2个月内退还原告张学飞货款11500元。后被告张健夫未按承诺履行。另查,澳威门业(澳威家居)系被告张健夫经营,但未办理相关营业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书面承诺、迁安市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客户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健夫以澳威家居名义与原告张学飞签订销售合同,后未能按约履行合同内容,被告张健夫于2015年8月10日为原告张学飞出具书面承诺,退还原告张学飞货款11500元,该承诺是被告张健夫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张健夫应该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健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学飞货款11500元。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张健夫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俊荣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红霞附:参照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