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钱焕金、张祖娟与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焕金,张祖娟,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2085号原告钱焕金,无固定职业。原告张祖娟(系钱焕金妻子),无固定职业。被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0号金茂花园1号楼706室。负责人刘国钢,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继明,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碱厂律师事务部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焕金、张祖娟诉被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焕金、张祖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