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执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海分公司与鄂州市新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海分公司,鄂州市新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执字第0061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海分公司。负责人钟柏林,分经理。被执行人鄂州市新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兵,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州民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鄂州市新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鄂州市新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0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孙华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