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六执字第0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经山申请执行张爱民、金寨裕民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经山,张爱民,金寨裕民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00187-3号申请执行人:张经山。被执行人:张爱民。被执行人:金寨裕民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六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第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房地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寨裕民纺织有限公司位于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的两处房屋[1、房产证号20130640/23806,2、房产证号20131878/2505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涛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