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雷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707号原告雷某,农民。被告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以被告无法送法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徐春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吴淑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