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3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孙定刚与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定刚,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487号原告孙定刚,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蒲春林,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观澜轩26号梦遇山庄-1-1层,组织机构代码75017094-9。法定代表人彭海恩,总经理。原告孙定刚与被告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定刚诉称,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困难,分别于2014年10月17日向孙定刚借款5万元、2014年11月1日借款20万元。现该两笔借款到期后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予归还。现起诉,要求一、由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困难,分别于2014年10月17日向孙定刚借款5万元、2014年11月1日借款20万元。该款孙定刚通过向蒲xx的账户转账支付。重庆中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海恩、股东蒲xx于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以投资贵州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马假日”商住楼开发项目为名,以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5年5月,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对重庆中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海恩、股东蒲xx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孙xx向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借款项已纳入公安局立案侦查范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孙xx处的借款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孙定刚所借款项已纳入公安局立案侦查范围。依照前述法律规定,该案应当依法驳回孙定刚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定刚对被告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逯莉雯 微信公众号“”